公司新聞
餐廳行業油煙檢測
發布時間: 2024-03-23 11:27 更新時間: 2024-12-02 08:00
餐飲業油煙濃度排放檢測 餐廳、食堂、飯店廢氣檢測機構 | |||
飲食業油煙污染問題,已成為環保熱點之一。為防治飲食業油煙對大氣環境和居住環境的污染,國家環保局執行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bu門對餐飲業油煙的監管日趨嚴格,將進一步加強對飲食業(包括飯店油煙、食堂油煙)油煙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 |||
我中心可為餐飲業、食堂等排放油煙單位提供代辦油煙檢測服務,出具油煙檢測報告,油煙檢測報告餐飲業油煙排放單位,可用于提交環保局進行驗收,了解自身排煙口油煙濃度排放數據和油煙凈化設備的zui低去除效率是否符合標準要求。超標時可及時發現整改,規避環保處罰。 | |||
2019年1月1日北京開始執行DB 11/ 1488—2018《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烹飪過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適用于產生油煙排放的食品制造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與國家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相比,增加了顆粒物、非甲 烷總烴兩項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嚴了油煙排放限值。 | |||
適用范圍:飯店、賓館、酒店、度假村、機關食堂、企業食堂、學校食堂、中央廚房 | |||
餐飲業油煙北京現行標準 | |||
標準依據:DB 11/ 1488—2018《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
餐飲油煙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 |||
餐廳、飯店、食堂等單位烹飪操作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應通過集氣罩收集經油煙凈化設備處理后達標排放。且集氣罩的投影周邊不小于烹飪作業區。 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備凈化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單位視同超標排放。 | |||
餐飲服務單位的凈化設備應與排風機聯動,其額定處理風量不應小于設計排放風量(灶頭數×基準風量,單個灶頭的基準風量以 2000m3/h計)。凈化設備應配置具有運行狀態監控、報警、記錄和查詢功能的系統或裝置。 | |||
餐飲服務單位應根據其規模、主要污染物等情況,選擇相應去除效率的凈化設備,以確保達標排放。 | |||
餐飲服務單位的凈化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排氣筒出口及周邊無明顯油污。原則上,凈化設備至少每月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 1次,凈化設備使用說明另有規定的按其要求執行。凈化設備安裝或更換時,應在設備易見位置粘貼標志,顯示提供安裝或更換服務的單位名稱、聯系信息和日期。餐飲服務單位應記錄日常運行、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等情況,記錄簿應至少保留一年備查。 | |||
大氣污染物zui高允許排放濃度 | |||
注:zui高允許排放濃度指任何 1 小時濃度均值不得超過的濃度。 | |||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zui高允許排放濃度 1 | |
1 | 油煙 | 1.0mg/m3 | |
2 | 顆粒物 | 5.0mg/m3 | |
3 | 非甲烷總烴 | 10.0mg/m3 | |
2019年1月1日起 | 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顆粒物的zui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 1 的規 定。 | ||
2020年1月1日起 | 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非甲烷總烴以及油煙、顆粒物的zui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 ||
檢測方法及要求 | |||
餐飲服務單位應在廢氣排放口要設置永jiu性測試孔、采樣平臺以及排污口標志。采樣測試孔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平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測試孔內徑應不小于80mm。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其中A、B為邊長。 | |||
對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應將采樣時段安排在經營時段或烹飪作業時段進行。 | |||
大氣污染物的監測分析方法 | |||
注:本標準實施之日后,國家或北京市再行發布的相關污染物項目適用的分析方法同等選用 | |||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標準名稱 | 標準號 |
1 | 油煙 |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 GB 18483-2001 |
2 | 顆粒物 | 餐飲業 顆粒物的測定 手工稱重法 | DB11/T 1485 |
3 | 非甲烷總烴 |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 檢測器法 | HJ 38 |
DB11/T 1367 | |||
餐飲單位規模劃分 | |||
餐飲服務單位劃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個規模。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面投影總面積折算,電蒸箱發熱功率不計。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 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當灶頭的總發熱功率和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無法獲得時,基準灶頭數也可以按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或就餐座位數折算。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不同方式判斷規模不一致的,餐飲服務單位的類別以大者計。 | |||
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 | |||
規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基準灶頭數 | ≥1,<3 | ≥3,<6 | ≥6 |
對應灶頭總功率(108 J/h) | 1.67,<5.00 | ≥5.00,<10 | ≥10 |
對應排氣罩灶面總投影面積(m 2) | ≥1.1,<3.3 | ≥3.3,<6.6 | ≥6.6 |
經營場所使用面積(m 2) | ≤150 | >150,≤500 | >500 |
就餐座位數(座) | ≤75 | >75,≤250 | >250 |
凈化設備去除效率選擇參考 | |||
新建或更換污染物凈化設備時,餐飲服務單位應根據其規模大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選擇凈化設備。 | |||
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選擇參考 | |||
注: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指實驗室檢測的去除效率。 | |||
污染物項目 | 凈化設備的污染物去除效率1(%) |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油煙 | ≥90 | ≥90 | ≥95 |
顆粒物 | ≥80 | ≥85 | ≥95 |
非甲烷總烴 | ≥65 | ≥7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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