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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護控制效果評價
發布時間: 2024-03-17 10:25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0
政策要求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6號)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放射防護控制效果評價,申請進行衛生驗收。
確認放射防護設施的防護效果和采取的防護設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與相關標準的要求,保證正常運行時工作場所的輻射水平、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不超過標準規定的限值,降低發生潛在照射的可能性。
完成項目驗收:放射防護控制效果完成后建設項目獲得衛生部門的行政許可,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
源頭控制職業病:提出合理的改進建議,使輻射防護達到zui優化,避免發生放射性事故或職業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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